
防爆振动电机没有专门的二级能效标准。
原因在于,目前中国强制性的电机能效标准(如GB 18613-2020《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)主要针对的是通用用途的三相异步电动机,其适用范围在电压、冷却方式和功率段上都有明确界定。而防爆振动电机作为一种特殊用途的电机,其设计和应用(如用于振动筛、振动给料机等)与通用电机有显著区别,因此未被纳入这些通用能效标准的覆盖范围。
具体来看:
通用标准不适用:例如,GB 18613-2020标准虽然规定了IE3(对应旧标准的三级能效)为最低能效限定值,IE4(对应旧标准的二级能效)为更高能效等级,但其适用范围通常不包含防爆振动电机。
防爆标准侧重安全:防爆电机的强制性标准(如GB/T 3836系列)主要关注其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安全防爆性能,而非运行能效
能效等级划分的局限性:公开资料中提及的能效等级(如二级、三级)是针对特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电机进行划分的。对于防爆振动电机,目前没有权威标准为其定义“一级”、“二级”这样的能效等级。
因此,虽然市场上可能存在宣传为“高效率”或“节能型”的防爆振动电机,但这些说法是基于企业内部测试或参考通用电机标准的类比,并非依据国家强制性的、针对该类电机的“二级能效”标准。在选择时,应重点关注其防爆认证是否合规,而非无法定依据的能效等级标识。